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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恶意低价中标成为制约物业发展和损害业主利益的“帮凶”

莫让恶意低价中标成为制约物业发展和损害业主利益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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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莫让恶意低价中标成为制约物业发展和损害业主利益的“帮凶”文/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曹阳近段时间,有两篇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一篇是5月31日《人民日报》05版“评论”栏目刊发的《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另一篇是6月26日《人民日报》18版“产经广场”栏目刊发的《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的文章。两篇文章都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一些用远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
莫让恶意低价中标成为制约物业发展和损害业主利益的“帮凶”
 
 / 深圳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 曹阳
 
 
 近段时间,有两篇文章引起了我的注意,一篇是5月31日《人民日报》05版“评论”栏目刊发的《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另一篇是6月26日《人民日报》18版“产经广场”栏目刊发的《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的文章。两篇文章都谈到了一个问题,就是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一些用远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了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尤其是文中的一句“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甲方!”似乎一语道破了“最低价中标”的“天机”。
 其实这种饱受争议的招投标方式在物业管理行业也一直存在。而我认为其存在的原因就是在招标过程中,“物美”这个概念往往不被招标方过多关注,即使有招标单位关注,但最终也没几家能经得住“价廉”的诱惑,而投标单位为了迎合招标方的这一“喜好”,在报价时“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们都知道,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物化成本、活劳动成本和固定成本三大部分。其中物化成本主要是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服务区域内清洁、绿化和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以及各种零配件、消耗材料和外包工程等产生的直接成本;活劳动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成本,员工的工资福利等方面产生的成本;固定成本主要为物业企业的酬金、保险金和税金等。
 其实,物业管理本身除了招投标中按招标文件要求测算的成本外,还包含了相关服务标准中强制规定性成本,如果要降低这种固有的、必须的客观成本,必然会带来服务质量的下降。倘若物业企业不在自己的利润和酬金中去让渡和参与竞争,而在业主招标主观成本和服务标准的客观成本方面去进行克扣的话,就必然会在后期管理中出现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标准不明、费用使用不清等“三不”现象,甚至于个别企业会存在减低服务标准、减少服务人员、减扣服务内容等“三减”问题。比如原本规定每年需要保养一次的设备变为两年甚至三年保养一次,每天本应清洁两次的楼道变为每天清洁一次甚至两三天清洁一次,按照规定配备的岗位也取消了……这直接的结果就是加快了设备设施的老化和损坏速度,降低了客户的服务体验,最终也为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埋下了隐患。所以,低价竞争从表面上看是企业自身利益的割让,但实际上这些企业可能会在中标后会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去寻找项目上的各种利益空间来弥补和减少企业自身的亏损。最终损害的必定是业主的利益。
 当然,对于一些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一些规模很大、企业综合成本和边际成本较低的企业,一些在企业管控、管理创新方面优于传统国企的新兴民企等,他们的价格竞争具有优势是客观的和正常的,也是应该鼓励和支持的。相对来讲,对一些既无互联网平台等新技术优势,又没有引入科技手段在管理中降本增效,也没有企业管理优势和规模优势,却在投标时能够把价格压得很低的企业,我认为他们就是在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行业发展环境、损害业主的切身利益。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到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工真在《国资报告》上发表的一篇《德国工匠精神:我们不相信物美价廉》的文章。文中提到,“由于德国的经济发展不靠房地产市场,所以一位德国建筑师很难拿到一个建筑项目,好不容易中了标,就一定会精心设计,一定要把它搞成一个艺术精品,一定要让它流芳百世。”
 在全社会“传承匠心回归本质”的呐喊中,《人民日报》刊出的这篇《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的文章给了我们太多启示和太多值得思考的东西。我也相信我们很多企业的内心都像德国建筑师一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对一个好不容易中标的物业项目时,也一定是想把它打造成“流芳百世”的精品,让自身的品牌绽放光彩。
 共同营造物业管理行业良性的竞争环境是我们每一家物业企业的责任。“不顾成本,不讲质量,只讲低价”的恶性竞争行为最终只能沦为制约企业自身发展和损害业主利益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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