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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立法创新力度 加大《条例》规制覆盖性

提高立法创新力度 加大《条例》规制覆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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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高立法创新力度加大《条例》规制覆盖性---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众安康后勤集团总裁林正刚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率先从香港地区引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模式,做了多方面创新,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9月25日重新制定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提高立法创新力度 加大《条例》规制覆盖性
---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众安康后勤集团总裁  林正刚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率先从香港地区引入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模式,做了多方面创新,出台了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并于2007年9月25日重新制定颁布《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市物业管理所处的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亟需结合物业管理新形势,对已实施十年的法规予以修订和完善。通观市住房建设局会同市法制办经过调研修订完成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深感其创新点很多,对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服务民生工作,构建物业管理新模式,有效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很有必要。
但有一点问题,我们认为《条例》(草案)这次修改仍然过于关注住宅物业,对非住宅类物业关注不够,未能有效覆盖其他物业类型。经过30多年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在覆盖业态方面,已呈现出多元化特点。除了传统的居住业态以外,在医院、学校、政府物业等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其他物业领域,采用社会化、标准化、企业化的现代物业管理方式的比重和覆盖面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实践证明,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在招标采购、服务对象、管理内容、取费方式、品质要求、标准构架等诸多方面,均与住宅物业有根本区别。近年来,从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协会及政府及技术监督部门层面,都已加大了对这些业态的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化的研究。但从政府立法层面,对这些特殊业态的关注明显不足,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各地行业立法对此均未给以应有关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多业态发展的新形势,建议加大立法创新力度,增补相应内容,以提高《条例》在行业规制上的覆盖性,更好地彰显深圳物业管理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和名片效应。
鉴于《条例》(草案)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选择方式】第二款已经做了“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而该类物业的具体形态也具有复杂多样的表现形式。因而,我们不可能在《条例》中加以细化明确,只能在《条例》中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负责医院、学校、政府等物业类型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服务。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章 附则 增补以下条款:
第一百五十  条【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由政府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医院、学校、政府等物业类型,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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