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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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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养老金制度集团研究所根据网络资料整理中国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

中国养老金制度

 

集团研究所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中国养老金制度是国家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退休养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及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这些公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解除公民对养老送终的顾虑和担心,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减缓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一直以来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中国养老金按地方分割、覆盖面狭窄,社会统筹的赤字不得不用个人账户缴费来填补,以而造成个人账户“空转”。随着时间推移,这些问题可能影响企业和个人缴费的积极性,使扩大覆盖面越来越困难,给财政造成越来越大的压力。
(一) 对财政支出结构等进行调整来弥补隐性债务
除了财政补助养老保险基金外,我国政府在财政方面还应当采用多种途径筹资来弥补隐性债务。
一是对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使更多的资金能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自从我国的财政预算把基本养老保险进行了费改税并纳入后,养老保险的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上升至约10%。过去主要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然而经济改革地不断深化,经济建设的支出在逐渐地债务化,政府机构的精简改革后行政管理费用也会压缩一些,还可从其他开支中腾出一些用于基本养老保险。
二是通过创造新的税收来源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扩大资金来源。可以开征新税种或附加税值来扩大资金来源。例如开征个人所得税附加、特种消费行为税等。
三是政府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发行特种国债筹资。例如借鉴智利等国的经验发行特种国债来部分弥补隐性债务。
(二)发展完善企业年金制度
一是实行积极财税政策,提高建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政府在税收方面还存着很大的支持空间,通过各种给予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来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因此,要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首先规范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尤为必要,即税收优惠方面的政策法律亟待完善;其次,政府对有企业年金的企业提供必要降低税率等的优惠政策。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应当规定其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权利。
二是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使监督管理体系实现系统化,保证企业年金的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企业年金管理形式是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会。一般由一个或几个地区的多个企业发起基金会,并且基金会本身与发起的企业完全相互独立,这样就避免了发起企业干预年金基金的管理运作的可能性。而且在运行费用上,由多个企业联合组建会得到大大降低,也有利于基金的规模化运作。因此,这样的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会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管理模式,由基金会来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在监督方面,政府应着力建立和不断地完善监管体系,使其系统化,可以贯穿到企业年金的设立、运行等各个环节。
应把企业自身管理以及社会保险机构的年金资金转移到所发起的企业年金基金会,然后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的权利委托给具备基金投资经验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投资公司等。
 
 
(三)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多元化投资
多元化的基金投资和管理模式是实现基金投资的有效途径。多元化的投资主要包括投资工具的多元化、投资对象的多元化以及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三者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这种多元化投资模式对化解投资风险,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此,2011年第九届《财经》年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提到,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可以学习社保基金,投资到股市中以获取收益。在其《改善资本市场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成长》中再次提出养老金入市。所以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增加对资本市场的投资比重,积极推动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长期资金入市等是十分有必要的。
(四)完善养老金投资运营的监管体制
基金监管的基本思想应该是由行政性的直接监管向以经济、法律手段间接监管为主,也就是从“政府直接管理”向“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转变,逐步建立起法律健全、职责明确、精干高效的监管制度。
结合中国实际,选择适合的监管模式,并尽快理顺监管体制。目前,我国的监管模式被称为积极监管的监管模式,其实质实际上是严格型监管。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十分发达,基金运作机构还缺乏投资经验,在一定时期是必要的。但随着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力度不断加大,资本市场也将逐渐成熟,对基金投资运作机构的行为也将逐渐规范,应逐步过渡到审慎性的监管模式,对投资运作机构不要进行直接的干预,不要对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限制。而主要是采取对其资格的认定及事后监管上,这样才能提高基金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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