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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破!国家版互联网+医疗发展指导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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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破!国家版互联网+医疗发展指导意见来了
来 源:中新网
在近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即将迎来正式文件了!4月16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医疗质量安全原则不能降
互联网是一种新的技术,确保医疗安全是首先考虑的底线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与信息司司长于学军表示,“互联网+医疗健康”是一个新型的业态,流程、方式方法和传统的实体医院和医疗程序都不是很一样,既然是一个新生事物,监管就要跟上,确保人民健康安全。
在这个方面,我们也是坚持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紧密结合,按照通俗的话说,一方面,加大油门往前走,同时又很好的看住刹车,积极探索和创新新的技术、新的产品、新的业态、新的模式,以及各个方面相融合的监管方式。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明确行为的边际。我们会尽快研究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底线,同时按照深化“放管服”的要求,降低准入的门槛。但是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确保健康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确保医疗健康服务的质量。
二是强化责任。防范风险最核心的是要各负其责,就是谁提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谁就必须要负责任,所以我们要实行安全的责任制,这也是我们的一个基本原则。比如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是以实体医疗机构为依托,责任的主体还是医疗机构本身。另外,在监管方面原则是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在这个文件中,我们特别强调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的平台等第三方这样的机构,应该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要符合有关的规定,并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同时,要建立医疗责任的分担机制,也就是推行在线的知情同意的告知,防范化解医疗风险。
三是提高监管能力。我们常说,人在做天在看。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或者这样的行为,看起来好像看不见的进行,但实际上,互联网最大的特点就是能够全程留痕。一方面,我们将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端口,所有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平台,需要及时将数据向区域的全面健康信息平台进行推送、传输和备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通过监管的端口对互联网医疗行为进行动态的监管,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依规的开展,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我们会推进互联网可信的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标识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可信医学数字身份、电子实名认证、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同时还要完善医师、护士、医疗机构电子注册系统,方便百姓的查询。所以,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做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产生的数据应该是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同时保证访问处理数据的行为可控、可管,确保患者的就医安全。
多方面鼓励“互联网+医疗”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曾益新介绍,对于互联网+医疗健康,既要鼓励但同时还得做好相关行为的加强监管。在鼓励方面,即将出台的文件,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很好的政策信号。
第一方面,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这是明确的规定,也允许依托医疗机构发展互联网医院,也就是说,可以依托这个实体医院在使用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比如北京医院本身是一个实体医院,大家可以依托北京医院再建一个北京医院互联网医院。这对医院来说,等于拓展了业务范围,拓展了服务半径,这对医疗机构是一个政策利好的。我们也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搭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开展远程医疗。所以对第三方机构也有这个政策来支持他们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第二方面,在优化互联网家庭签约服务,这次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促进家庭签约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网上开展签约服务,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和延伸处方这样一些和家庭签约服务相关的工作,都可以在网上开展。
第三方面,“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方面,我们明确对线上开具的处方经过药师审核以后,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配送。
第四方面,推进“互联网+保险结算”方面逐步拓展在线结付功能,包括异地结算、一站式的结算来方便病人。
第五方面,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方面,我们鼓励推进研发应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
再一个是提高医院运行管理和便民服务方面,我们明确要求,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的预约诊疗和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结果的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一些线上服务。
另外,也鼓励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地区和偏远边疆地区因地制宜进行发展,等等。所以从鼓励这一方面来说,这些都是非常实在的措施,从这几个方面给予政策的支持。
另外一个大的方面,出于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我们也明确的提出了规范性的监管措施。比如在强化医疗质量监管方面,将出台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明确监管的底线,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刚才于司长强调了,每一个参与的方面都要承担起你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把责任分担机制建好。强调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的第三方机构,应该确保提供服务人员的资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且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当然,更重要的一条,就是刚才于司长讲到了,就是所有的诊疗过程要全程留痕,这一点是把操作过程公开了,所以我想每个参与人员当然包括医生,都得对在互联网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大家会更加谨慎、更加珍惜自己的信誉。在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方面,我们一方面要求“四个统一”,建立统一的规范的数据标准,在这个基础上面,要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产权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健康数据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户资料和基因数据等等这样一些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
所以,一方面我们很好的鼓励,同时也通过这些政策规定严格的规范。所以,通过制定出台这样一个《意见》,鼓励创新又包容审慎,积极释放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深度融合,同时确保文件落地,下一步我们还将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包括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的管理办法,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支付制度以及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